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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多宝回应:合同不存在伪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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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4-28 11:42:0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对于广药集团控诉加多宝包装侵犯装潢权,加多宝发来声明称,7月13日当加多宝公布第三份合同后,广药在媒体上公开承认此协议存在,但现在又声称此协议多处更改、涉嫌伪造,前后说法不一,并坚称《商标许可协议》是双方认可的内容并盖章签字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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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以下是加多宝针对广药8月2日新闻发布会的回复:
  1、7月13日我司媒体说明会上出示的《商标许可协议》为双方认可的内容并盖章签字确认,根据合同约定,广药作为商标的备案义务人,理应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备案,因此,广药在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备案,另外广药在08年、09年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。同时针对此协议,我们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获受理,要求对广药的违约行为进行仲裁。
  7月13日当加多宝公布第三份合同后,广药在媒体上公开承认此协议存在,但现在又声称此协议多处更改、涉嫌伪造,前后说法不一。
  我司在5月12日收到仲裁结果后,第一时间就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。针对红罐的供应商已经生产的空罐,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封存,没有流通,也没有去生产产品·,更没有在市场上流通。
  2、关于包装装潢权的观点:
  7月19日,由《法学研究》杂志社主办的“加多宝与广药商标纠纷法律研讨会”上,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指出,红罐装潢权属于加多宝。如果把装潢权理解为知名商品特有,禁止被他人擅自使用的超越专利权保护的独占使用权,装潢权也可以作为一个独占的权利,与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。对于广药而言,是把商标混为知名商品了。对于加多宝而言,生产、经营了17年的红罐凉茶虽改名加多宝,但由于“红罐”是加多宝当年自己设计的,并具有维权记录,也就是成为知名商品的装潢,那么不论什么时候都应当受保护。
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员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今教授表示,红罐商品是因为红色和文字的使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,当时是由加多宝申请的外观专利,合同到期以后,继续使用,虽然不享有权利了,但仍然是产品的装潢。这个产品是知名产品,可以通过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来进行维权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、装潢,它属于设计者和最先使用者,其他人使用是构成侵权的。
  同时加多宝集团代理律师姚岚称,广药此举不仅侵犯了加多宝红色罐装的包装装潢权,同时对市场已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,将追究广药及其经销商相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  此外,相关证据显示,在2003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(2003)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)的判决结果中,作为原告的广东加多宝公司“在其产品‘罐装’王老吉凉茶饮料上的装潢,在文字、色彩、图案及排列组合上,寓意明确,设计独特,该装潢底色、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,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,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,为该商品特有,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,应受法律保护”。
  3、目前,各地工商部门积极行动,已经在江西丰城、广西桂平、甘肃兰州、新疆奎屯等地对涉嫌不正当竞争、侵犯“加多宝凉茶红色罐装包装装潢权”的广药出品的经销商销售的“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”进行查封,见各地工商总局的立案审批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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